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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西部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派遣员工工作管理制度

重庆西部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派遣员工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派遣员工的日常工作管理,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或《劳务聘用协议》的派遣员工。

第二条 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三条 派遣员工到达岗位后,其日常工作考核由本公司委托用工单位进行,并以此作为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四条 请假规定

(一)派遣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上班时间除公务外,不得无故脱岗、串岗等

(二)派遣员工请事假应由本人出具书面假条,经用工单位同意后方可离岗休假。因急事、急病等特殊情况,来不及写出书面假条的,可电话报告相关领导,事后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待遇。

(三)派遣员工因病请假的,需区(县)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条、疾病诊断书、处方笺、医药发票原件。医疗期内的待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法定节假日:员工每年可享受十一天的法定节假日。

(五)带薪年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六)派遣员工婚假、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等,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休婚假者需自结婚之日起半年内休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休假者应提前半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用工单位同意后方可休假。

第五条 考勤制度

(一)迟到、早退

派遣员工超过用工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到岗的为迟到;未到用工单位规定的下班时间提前离岗的为早退。

(二)旷工: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旷工期间不支付工资待遇:

1、未请假、未准假不上班和请假无故超假者;

2、超过上班时间半小时未到岗,又无正当理由办理补假手续的;

3、提供虚假医院休息证明休病假的;

4、休病假未提供医院病假证明的。

第六条 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派遣员工违纪违规处理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和辞退。

(一) 口头警告

有下列违纪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1、工作场所玩电子游戏或因私上网的;

2、未经批准因私使用传真机、长途电话、复印机等;

3、工作时间打出、接听私人电话的(急事除外);

4、工作时间聊天、玩耍或喜笑打闹、谩骂等;

5、工作时间饮酒(因公应酬除外)或酗酒影响工作的。

(二) 书面警告

受到两次口头警告或者存在以下违规行为给予书面警告:

1、发生旷工行为的;

2、月累计迟到或早退5次以上的;

3、消极怠工,因主观原因不履行工作职责或不完成工作任务;

4、无故脱岗、串岗二次及以上的;

5、假借公事外出办私事;

6、泄露本人工资和奖金收入或打探用工单位其他员工收入;

7、因工作失职造成用工单位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本人承担经济损失后认错态度较好。

(三) 辞退

派遣员工受到两次书面警告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本公司有权作出辞退处理,并不作任何赔偿:

1、发生旷工行为三天及以上的;

2、月累计迟到或早退10次及以上的;

3、提供的个人资料不真实的;

4、因过失行为导致用工单位被责罚或被媒体负面报道的;

5、两次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和工作调整、调动的;

6、派遣员工不假离职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且未到用工单位报到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7、泄露用工单位相关商业秘密的(指泄露情况和文件资料等);

8、因工作失误造成用工单位1000元及以上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或对客户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

9、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费”或者回扣的;

10、在工作场所内外打架、酗酒滋事、赌博吸毒、道德败坏的;

11、偷盗他人财物或偷盗未遂的;

12、由他人替代工作的;

1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

14、发布不当或不言论的

15、参加非法组织的;

16、未经用工单位书面同意,在外兼职或从事第二职业的;

17、其他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或对用工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18、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准入制的要求,派遣员工应持有国家规定岗位职业资格证书。派遣员工若未通过职业资格鉴定取得资格证书的,本公司有权随时终止《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19、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二天及以上的;

2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教或受到行政处罚的;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退回

1、派遣员工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本公司当重新为被派遣员安排工作,派遣员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的,本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派遣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派遣员工被用工单位退回无工作期间,本公司应当按照派遣员工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派遣员工应当每周至少三天到本公司报到学习,否则,本公司有权按旷工处理,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一)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派遣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本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本公司的录用条件的。

(四)派遣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本公司和用工单位,并到本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五)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退工管理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将派遣员工退回本公司的,派遣员工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到本公司办理退工手续。

(二)派遣员工被用工单位退回无工作期间,应当到本公司报到,否则,本公司有权按旷工处理。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应当服从本公司的工作安排。

(三)派遣员工被用工单位退回无工作期间,本公司从办理退工手续当日起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直至派遣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为止。

(四)派遣员工被用工单位退回的,本公司在重新派遣派遣员工时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派遣员工不同意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安全生产管理

(一)员工必须严格按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生产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二)对岗位工种需持证操作的,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相关资格后方可上岗。

(三)员工有责任报告潜在的不安全因素,以便及时发现、排除。

(四)如遇台风、地震、洪水或突发事件等紧急状况下,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服从用工单位的紧急调配,保卫单位的财产不受损失。

(五)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将自己的工作交与他人代做。工作现场不准打闹、闲谈或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六)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现场管理人员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现场管理人员不能解决时,应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

(七)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应采用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方式,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严禁冒险、疲劳和违规作业。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重庆西部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重庆西部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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