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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概念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申请,组织医疗卫生专家,按照国家工伤职工伤残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技术性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分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 1.职工因工负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及工伤职工生活护理依赖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认;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具体参见《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需在停工留薪结束前申请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4.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具体参见《重庆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目录》 5.工伤职工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6.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7.工伤职工康复的确认; ★康复的确认是指工伤职工是否需要进行康复理疗的确认 8.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9.其他受有关部门或组织委托以及当事双方共同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 1.职工工伤经治疗和康复、伤情相对稳定后或停工留薪期满(或终结)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提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可提出再次和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鉴定(复查鉴定/再次鉴定) 1.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自生效的鉴定(确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初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鉴定(确认)申请。 2.申请鉴定(确认)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区县(自治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作出的初次或复查鉴定(确认)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再次鉴定(确认)。 ▶审请鉴定需提供的材料 1.被鉴定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近期一寸彩色照片1张; 2.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疾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医学检验报告、B超、CT、×光片等影像诊断报告资料的有效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1份; 4.填写《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确认)申请表》; 5.《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告知书》,如单位申请,单位盖章;本人申请,本人签字; 6.被鉴定人申请复查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复印件及劳动关系证明;申请再次鉴定(确认)的,需提供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复印件及其送达回执并加盖作出原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鲜章; 7.工伤职工申请疾病与工伤关联确认的,需提供二级以上(含二级)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医疗诊断证明并将疾病名称填写在申请书上; 8.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提供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证明相关证明; 9.委托鉴定的需当事双方共同委托并出具双方的委托书; 10.申请辅助器具需在申请书上注明需要申请的是何种辅助器具; 11.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的需提供单位开具的停工留薪期通知,如果不能提供,应在《重庆市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上查询相应伤情的停工留薪期时间; 12. 申请康复确认的如有已经开始康复治疗的相关病历,需要提交过来; 13. 法规、政策规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上一篇重庆市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下一篇工伤办理流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