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流程

 

生育待遇须知

  待遇申领:由用人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并提交有关材料。

  申领期限:生育或终止妊娠之日起6个月内。

  受理日期:每月1-20 日(工作日)。

  所需资料:交件时请按顺序提交。

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手工报销提供的资料

  1.《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2.生育或终止妊娠提供计生部门开具的生育服务证,计划生育手术提供结婚证。

  3.医院收费票据。

  财政部门印制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税务部门印制的发票,加盖医疗机构的收费业务用章,已在别处报销过的和已使用医保个人账户的医疗费用发票不再受理。

  4.病历资料。

  门诊诊断证明或出院诊断书(紧急情况在非定点协议服务机构就医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门诊就医需提供相应门诊病历;遗传病基因检测需提供遗传疾病基因检测报告单;因病情严重进行相应治疗的并发症需提供相关门诊病历,检查结果或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对病历资料未注明住院起止时间、怀孕周数、本次生产胎儿数、胎次、生产方式等内容的,需在个人承诺书中加以注明。

  5.费用清单。

  含项目名称、药品剂型及剂量、规格、项目单价等;加盖医疗机构业务专用章。

申领生育津贴所需资料

  1.《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单位公章)。

  2.医疗费用手工报销资料(在定点医疗机构已进行生育待遇申领备案登记且生育医疗费已联网结算的无需提供)。

  3.出生医学证明。

  4.对生育待遇申领备案登记中未注明住院起止时间、怀孕周数、本次生产胎儿数、胎次、生产方式、单位开户银行信息等内容的,需在个人承诺书中加以注明。

生育生活津贴发放方式是怎样的?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医保发[2018]4号)明确:为确保参保人提交资料后及时审核、发放待遇,同时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享受待遇原则,重庆市生育保险的生育生活津贴发放方式变更为按月发放。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产前检查费、生育费及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用药和医疗项目必须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否则不予支付。参保职工因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费), 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限额方式支付,在限额以内的,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参保职工妊娠及产假期间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限额以内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超过限额的部分,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方式支付。

  一、产前检査费支付限额标准(单位:元)

项目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产前检查

300

400

500

  二、终止妊娠医疗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妊娠后流产、引产的,享受此项待遇。

  三、生育医疗费。“生育”是指计划内生育第一胎以及符合计划内再生育条件并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生育有顺产和难产(包括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两种情况,分医院级别限额支付费用。 

  终止妊娠及生育相关费用支付限额标准(单位:元)

项目

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分娩或 终止妊娠医疗费

顺产或7个月以上引产

1200

1400

1500

难产

1800

2000

2100

其中

剖宫产

2500

3000

3100

宫外孕

2500

3000

3100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 产或引产

650

800

850

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

150

200

250

计划生育 手术费

符合政策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150

200

250

  终止妊娠及生育相关费用支付限额标准(单位:元)

 说明

 

  1.这里的一月按30天/月计算,即怀孕大于等于120天为4个月以 上,怀孕大于等于210天为7个月以上。

  2.参保职工因紧急情况在非协议服务机构急诊终止妊娠的,必须要出示急诊病历并符合急诊就医的条件:如产妇大出血,低血压,昏迷等表现。

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及标准

  1.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并发症支付范围

 

序号

产前并发症

产时并发症

产后并发症


1

妊娠高血压综合症

子宫破裂

产褥期感染

2

妊娠肝内胆汁瘀积症

羊水栓塞

产后尿潴留

3

前置胎盘

产后出血

乳腺炎

4

胎盘早剥

宫颈及阴道裂伤

晚期产后出血

5

母婴血型不合

子宫内翻

产娠中暑

6

妊娠糖尿病

产科休克

产娠期精神异常

7

急性脂肪肝

产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8

妊娠剧吐

羊膜腔感染综合症


9

轮廓胎盘



10

血管前置



11

羊水过多/羊水过少



12

胎膜早破



13

胎儿宫内发育迟缓



  2.生育并发症的支付标准:

  限额+累计分段按比例,不分医院级别,具体标准(单位:元)如下

费用段

费用额度

支付比例

自负比例

500以内500

500

100%

0

500-1500 (含)

1000

80%

20%

1500-2500 (含)

1000

70%

30%

2500-3500 (含)

1000

60%

40%

3500以上

不封顶

50%

50%

生育津贴

  1.产假天数计算(单位:天)

普通生育

每多N胞胎

难产

4月以下流产

宫外孕

4月以上流/引产

128

+N×15

+15

15

30

42

  2.生育生活津贴支付标准

  生育津贴=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分医院级别定额支付,标准(单位:元)如下

计划生育手术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45

50

65

皮下埋植术

50

70

80

取出皮下埋植术

45

55

65

其他绝育手术

90

100

110

输卵管结扎术

400

550

700

输精管结扎术

250

350

500

复通手术

1600

1800

2000

符合政策实施人工流产手术

150

200

250

生育保险待遇申报的注意事项

  1.生育待遇申报过程中,因单位注销、对公账户冻结等原因生育待遇需申请支付到个人账户的,需提交银行账户变更承诺书(加盖单位公章)。

  2.需补充申报资料的,参保单位在接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资料,超过时限的作问题件延期处理。

  3.资料遗失的,按照规定补齐相关资料后,可以报销相关生育保 险待遇。若出院时资料遗失需到医院去补办相关手续,补办的相关手续需要医院加盖鲜章,补办齐后再进行报销。

  4.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用的,自欠费之日起停止办理和接收该单位的申报件,尚未办理的申报件作退件处理。单位补缴欠费后重新受理,退件的资料申报日期重新计算。

  5.参保人或委托人就在参保人分娩或终止妊娠后的90曰内持相关报销资料到参保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办理报销。

  6.参保职工在国(境)外生育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待遇,不享受生育(包括并发症)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待遇

  7.外籍及港澳台职工参保后最多可享受2次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不享受晚育奖励津贴和计划生育相关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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